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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温州的一辆“宝马”停车时自燃还烧伤驾驶员
省高级法院判宝马公司赔180万
理由是:汽车产品的质量应承担“严格责任”
孟鹏

  本报讯  价值近140万元的宝马745Li型轿车自燃,还烧伤了该车司机,但德国宝马公司认为这是司机操作不当引起的,不愿意承担责任。花了四年多的时间维权,日前,温州市消费者郭先生终于收到了从省高院寄来的判决书,他胜诉了,并获得180多万元赔偿。

  事件:139万元的宝马自燃
  2003年6月7日凌晨,一辆停靠在温州康乐坊一拆迁工地旁的宝马745Li型轿车前部突然起火。随着火势变大,一个四肢着火的男人砸开车门玻璃,爬出后就摔倒在地。随后,三辆消防车赶到,花了10余分钟将火扑灭。这时,车头和前车车轮都已被烧毁。
  那个男人正是郭先生。2003年6月6日晚12点左右,郭先生在外应酬完,准备驾驶单位的轿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郭先生感到很困倦,于是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当时,驾驶座座椅处于后放状态,郭先生躺在车内休息。汽车处于停车运转使用空调状态。次日凌晨1点左右,该车前部突然起火燃烧,郭先生一时未能及时逃脱,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郭先生立即被送到附近的温州一一八医院治疗,经过88天的治疗后,郭先生又来到北京医院治疗,一共花费了13万多元。经过鉴定,他已构成8级伤残。

  争议:责任在于车主?
  这辆车是郭先生的公司在2002年11月以139万元的价格向温州浙南机电设备公司购买的,加上购置税等共花了153万元。如此高档的轿车竟然会自燃?当时,温州市消防、消协等部门和宝马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对这一离奇事件开展了调查。
  郭先生颇有维权意识,为了保全事故现场,郭先生的公司——奥大利鞋业公司派了4人到现场轮班看管了2个月。温州鹿城消防大队于当年7月11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火灾是“由于该车处于停车运转状态过程中,车身前端靠前部位的可燃部件受热燃烧蔓延所致。”
  后来,经过方圆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事故车发动机左侧气门室盖上的压力控制阀失效,导致机油泄漏,属于质量缺陷。
  但宝马公司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鉴定事务所对宝马车缺少了解,在读取故障码时顺序错误,导致鉴定结果错误。
  在找宝马销售商和宝马公司索赔无果之下,郭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赔各种费用280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宝马公司发现郭先生在医院时已经“酒精中毒”,可以推断出郭先生喝了好多酒,加上宝马公司专家鉴定认为火灾是发动机高速运转导致过热自燃,可以推断出郭先生有空踩油门的不当行为。结果郭先生一审败诉。

  终审: 轿车质量存在缺陷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郭先生向省高级法院上诉。
  省高院在重新审理该案后认为,郭先生的医疗证明上确实有“神志不清或模糊”的记载,但不足以证明郭先生操作不当。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事故车处于静止状态,并未受到任何外力的影响,如果说在静止状态下发动机高速运转就会造成车毁人伤,只能说明车辆本身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完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发动机达到一定温度就关机断电、断油)加以避免。虽然宝马公司和销售单位浙南公司提出“任何车辆都不是为了在停车状态下发动机较长时间高速运转设计的”有一定道理,但法院最终认为产品应该从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这一严格责任原则出发,任何车辆都不应当发生在停车状态下发动机长时间高速运转时就造成车毁人伤的严重事故。
  省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德国宝马公司支付郭先生及其公司财产、人身损害赔款1807187元。
  前天,郭先生告诉笔者这180多万赔偿款已赔付到位,对这个结果他基本满意。